(2016)鲁0724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李成柏等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李成柏,丁晓艳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28-1号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沂山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吴维叶,董事长。被告: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董事长。被告:李成柏。被告:丁晓艳。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诉三被告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李成柏、丁晓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三被告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李成柏、丁晓艳的银行存款1070000元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李成柏、丁晓艳的银行存款1070000元或查封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明细详见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1070000元为上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