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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卫X诉被告金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912号原告卫X,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被告王XX,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X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X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