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卫X诉被告金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912号原告卫X,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被告王XX,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X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X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