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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8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景瑞与张赤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瑞,张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8736号原告张景瑞,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张赤军,男,1989年8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瑞诉被告张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赤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瑞撤回对被告张赤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