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8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景瑞与张赤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瑞,张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8736号原告张景瑞,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张赤军,男,1989年8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瑞诉被告张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赤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瑞撤回对被告张赤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