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91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广州孚姆建材有限公司与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孚姆建材有限公司,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91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孚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何玉和,经理。广州孚姆建材有限公司与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孚姆建材有限公司支付12288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博罗石湾支行,账号:24×××06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25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建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钊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