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488-1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四页第十行“截至2015年4月15日利息为141099元”,应为“截至2015年4月15日利息为130756元”。审 判 长 孔 浜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人民陪审员 沈益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