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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488-1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四页第十行“截至2015年4月15日利息为141099元”,应为“截至2015年4月15日利息为130756元”。审 判 长  孔 浜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人民陪审员  沈益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