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新奥涂料科技开发中心与被告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新奥涂料科技开发中心,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运城市新奥涂料科技开发中心。委托代理人:乔当清,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国红,公司员工。原告运城市新奥涂料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新奥涂料)与被告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易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正易公司于2015年9月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运盐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盐湖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奥涂料委托代理人乔当清、李伟,被告正易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奥涂料诉称:2007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盐湖区解州镇关铝运城电厂2号主厂房车间、集控楼、煤仓间等工程的外墙乳胶漆粉刷工程交由原告包工包料施工。原告于2008年12月22日按约完成施工,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无为140881元,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90000元,还欠50881元。2009年1月原告向被告要款,被告称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欠其钱,于2009年月16日给原告出具一张50881元的收条,让原告向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要钱,该公司称其与被告之间的账务不清,无法支付。后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其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2014年1月,原告将此事反映至山西省信访局,省信访局将原被告双方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叫到一起,协商此事。被告承认欠款50881元,恳请延期归还,但至今分文未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状于贵院,望判如所请: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881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1月16日起及算至款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新奥涂料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省信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公司明确作出支付该工程款的意思表示。2、劳务分包合同,拟证明在2007年10月20日被告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3、结算单一份,拟证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08年12月22日经双方结算施工费为140881元,上面有被告公司印章及其工作人员的签字。被告正易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0881元属实,但已开具收据由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支付。现原告要求归还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正易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庭组织了原、被告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听取了双方的质证意见,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盐湖区解州镇关铝运城电厂2号主厂房车间、集控楼、煤仓间等工程的外墙乳胶漆粉刷工程交由原告包工包料施工。原告于2008年12月22日完成施工,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40881元,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还欠50881元。2009年1月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50881元的收条,让原告向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要款,该公司称其与被告之间的账务不清,无法支付。2014年1月,原告将此事反映至山西省信访局,经省信访局将原、被告双方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叫到一起,协商此事。被告承认欠款50881元,恳请延期归还。但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约定完成施工,被告应依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案被告在支付90000万工程款后,尚欠工程款5088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双方结算完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并于2014年1月将此事反映到省信访局,被告在省信访局认可欠款,并承诺延期付款,属诉讼时效中断情形,被告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火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运城市新奥涂料科技开发公司工程款五万零八百八十一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7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运城市新奥涂料科技开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2元,由被告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