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严建清与梁泽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建清,梁泽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219号原告严建清,女,1943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万晓缨,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哲波,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泽磊,女,1965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过小君,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建清诉被告梁泽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