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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黄翠先与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翠先,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黄翠先,女,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委托代理人张永升,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负责人孙少维,职务总经理。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翠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