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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广娥与卞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娥,卞光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商初字第01406号原告刘广娥,女,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夏加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光标,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灌云县。原告刘广娥与被告卞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娥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卞光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卞光标向原告刘广娥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4年6月21日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被告卞光标辩称,原告丈夫范庆礼因粮食收购生意租用被告的码头,双方签订码头租赁合同一份。后因范庆礼需要扩大生产,建议被告卞光标扩大码头购置机器设备,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刘广娥借款30000元。但码头扩大完成后,原告丈夫拒不使用码头,但一直闲置也未付租金,因此被告认为借款应当冲抵原告应付的租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被告卞光标向原告刘广娥借款30000元,并书面约定2014年6月21日还款。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拒绝偿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卞光标书写的借条一张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卞光标未及时归还,在该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21日,被告应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主张的借款与租金冲抵,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无双方约定。被告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光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广娥清偿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卞光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吴立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