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商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赵海军与李锦福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海军,李锦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商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时锋,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锦福,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李荣波,黑龙江鼎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海军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海军的委托代理人时峰、被上诉人李锦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荣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王永春代理审判员 霍 拓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