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民初字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白某戊、白某庚、白某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白某戊,白某庚,白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530民初字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白某甲,男,蒙古族。被告白某乙,男,蒙古族。被告白某丙,男,蒙古族,农民。(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汉族,系白某丙的妻子。被告白某丁,男,蒙古族,农民。被告白某戊,女,蒙古族,(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白某己,男,蒙古族,系白某戊弟弟。被告白某庚,女,蒙古族,39岁,(在北京打工)(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白某己,男,蒙古族,系白某庚弟弟。被告白某己,男,蒙古族,农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白某戊、白某庚、白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伊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己。被告白某丙、白某戊、白某庚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刘某某与白广某婚后共同生育九个子女,白广某已经去世20多年,原告一人辛苦将子女全部抚养成人,大部分成家立业,现在原告已经73岁,失去了劳动能力并且无任何经济来源,之前原告一直跟随小儿子在天津居住和生活,由小儿子承担了赡养费,白某戊、白某庚也经常给原告一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但是最近一年原告的身体一直不好,经常得病。白占奎、白某乙、白某丙今年也承担过部分医疗费。因为天津的生活费比较高,原告只好回到黑城子找子女,可是被告大部分不承担原告的赡养费,现在原告只好住在三儿子白某乙家。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原告已经无任何经济来源且身体多病,需要子女的照顾和赡养,这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可是被告却互相推诿责任,不尽赡养义务,使得原告目前生病无法医治,所以原告只好依据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因原告的六儿子白某辛系精神病患者,无法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八人共同承担原告的赡养费,根据原告的消费,认为应该每人每月300元为宜。除此之外被告等人还应承担原告的药费和治疗费用。被告白某甲辩称,我承担不了300元,我家里有两个残疾人,相关的证据我已带来,一会向法庭出示,两个残疾人还得国家补贴呢。被告白某乙辩称,我可以承担200元的赡养费,300元有点高,母亲的医疗费兄弟姐妹们共同承担。被告白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辩称,结婚时老人说过,没有给盖房子,也没有给什么财产,老了也不需要我们赡养,所以我们也不承担老人的赡养费,我家外债有二十多万元,女儿也上高二,如果老人去我家生活我们也尽赡养义务,生病大伙给看病。2015年7月份老人说是生病了,需要1000元我们手头紧就给了500元,就因为给了500元,哥几个把白某丙打了一顿。老人到我们家里,我们吃啥给老人吃啥,不过让我们拿钱我拿不出来,因为外债太多了。被告白某丁辩称,我家里有一个得了癌症的患者,每年不少花钱,孩子也刚上大学,老人把我抚养成人不易,我也会尽到赡养义务,我也可以承担200元,医疗费大家平摊。被告白某戊、白某庚的委托代理人辩称,两个姐姐都同意每月承担200元赡养费。医疗费大家平摊。被告白某己辩称,我也可以承担200元的赡养费,医疗费大家平摊。因为我是家里最小的,目前还没有成家,母亲在天津时我也给母亲看过病。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刘某某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1、天津市宝坻区马家镇于庄村证明(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刘某某与苏克付是夫妻关系,苏克付现79岁,无子女、家庭生活困难;2、锡林郭勒盟精神病医院诊断意见书一份(复印件)证明白某辛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被告方对上述证据均认可。在庭审中被告白某甲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残疾证(原件),证明其妻子宋万梅有肢体残疾,级别为3级;2、锡林郭勒盟军分区医院、锡林郭勒盟精神病院诊断书(复印件),证明其儿子白立国有残疾和抑郁症。家庭困难,承担不了赡养费。刘某某认可,但表示应适当承担赡养费。其余被告均认可上述证据,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白光某婚后共同生育九个子女,白光某已经去世20多年,原告一人将九个子女抚养成人。大部分子女已成家立业。原告在1998年1月15日与苏某某结婚,苏某某现年已79岁,身边无亲生子女,现原告已73岁,长期患病,家庭生活困难,急需子女们赡养。原告六儿子白某辛因患精神病,无法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在开庭审理中多数被告均表示每月能够承担赡养费200元,仅有两名被告表示不承担或少承担赡养费。另外原告在开庭后来法院申请变更赡养费数额由原来没人300元变更为请求判决各被告每人每月50元。本院认为,原告现年世已高,已70多岁,现原告生活困难,子女们有义务赡养父母,因原告在开庭后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本院将遵从原告的意愿酌情确定各被告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白某戊、白某庚、白某己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刘某某赡养费人民币50元,每年1月30日前将前半年赡养费每人合计300元给付原告刘某某,每年6月30日前将后半年赡养费每人300元给付原告刘某某,赡养费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起算,直至原告刘某某终身;二、从2016年1月1日起原告刘某某所支出医疗费(以医院正式票据为准)每年6月30日计算一次,支出的医疗费每年12月30日前结算一次,上述被告均摊;三、从2016年1月1日起依照被告年龄顺序每人轮流负责原告一年医疗费分摊收取事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伊 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那斯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