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成梓鹏与太谷县范村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梓鹏,太谷县范村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822号原告成梓鹏。法定代理人成志远。法定代理人杜秀珍。委托代理人席敦信,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谷县范村中学校,以下简称“范村中学”。法定代表人孟建军,该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成秀林,该中学教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太谷支公司”。负责人杜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维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成梓鹏诉被告范村中学、人保财险太谷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梓鹏的法定代理人成志远、杜秀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敦信,被告范村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孟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成秀林、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维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范村中学的初三学生,2014年11月20日下午5时许,班主任王老师安排学生打扫教室,原告被安排擦窗户。在擦窗户的过程中,原告摔落于纱窗架上受伤。事情发生后,被告范村中学并未及时通知家长,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在太谷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往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救治。诊断为:会阴部软组织挫裂伤(骑跨伤)、前尿道挫裂伤、急性尿潴留、尿道球部损伤等。由于伤情严重,故医疗机构治疗期长,不仅对原告学业有所影响,而且原告的身心××也受到严重损害。2015年8月13日,经司法机构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被告范村中学在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支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原告认为:原告系未成年人,在学校组织的劳动过程中,因学校未能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属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支公司系校方责任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其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05212.81元。被告范村中学辩称,学校在接到上级文件通知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20日下午5时安排学生打扫卫生。我方规定学生擦玻璃时要在教室内进行,但是原告在擦玻璃时,没有按照规定,而是从教室外面下地,导致了原告跳到了教室外面的纱窗上,原告受伤后校方就积极的带原告去就医,先去范村卫生院进行了检查,之后又转到小白卫生院检查,原告可能是羞耻心的缘故,当时没有说他的阴部疼痛等其他问题,当晚原告还是说疼,校方又带原告去了太谷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时因为种种原因,我们没有和原告的父母联系上。在原告住院期间,我校的领导和老师也多次去医院看望过原告。我个人认为学生打扫卫生是应尽的义务。我校在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支公司处投有《校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保障项目:校(园)责任(2007版),保险金额50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限额2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保障项目:《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例》,保险金额200万,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12万元,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12万元。希望法庭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支公司辩称,被告范村中学在我公司确实投有校(园)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但是原告的鉴定结论是其自行委托作出的,且鉴定结论中伤残等级评定过高,我公司要求重新鉴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侍费计算天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按实际住院的天数计算。原告的陪侍费的标准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不应按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也应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于原告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愿意进行赔付。依据保险法规定,我方不承担精神抚慰金和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范村中学的初三学生。2014年11月20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老师安排学生打扫教室擦窗户过程中,从窗户上向外跳下时骑跨在纱窗架上受伤。原告受伤后,学校未通知原告的父母亲,而是安排老师带原告先到范村镇卫生院检查,又到小白乡卫生院检查,原告由于羞耻而对于受伤部位没有如实告知医生,未能查出病情。当晚回到学校后,原告还是感觉疼痛,于是于2014年11月21日到太谷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会阴部软组织挫裂伤(骑跨伤)、前尿道挫裂伤、急性尿潴留、尿道球部损伤等,住院32天,花去医疗费8311.38元。出院医嘱:院外注意休息,定期每月更换造瘘管,6月后行尿道造影并行手术治疗,不适随诊。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入住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就诊,尿道球部损伤,膀胱造瘘术后。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15162.7元,购买输尿管镜球囊扩张导管花去7000元。原告住院期间的费用共计23474.08元,被告范村中学支付11000元,太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补偿9013.31元。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山西省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鉴定结论,鉴定原告尿道修补术后构成八级伤残,花去鉴定费2000元。诉讼中,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支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而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我院委托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鉴定结论,鉴定原告损伤程度达八级伤残。在鉴定时,原告花去检查费用672元,往返鉴定机构两次花去200元油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户口本、诊断建议书、出院证、病历、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太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住院补偿审批单,被告范村中学提供的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保险单、垫付款收条,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支公司提供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专家会诊费无相应证据佐证,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虽无相应证据佐证,但其住院就诊在外地,应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支公司辩解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侍费计算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按实际住院的天数计算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支公司辩解原告的陪侍费计算标准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予承担精神抚慰金意见,无相应证据佐证,故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支公司还辩解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但根据《山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镇居民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故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受到的伤害事实存在,后果严重,对于其合理合法的请求应予支持。经过庭审可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为:医药费8311.38元+15162.7元+7000元+672元-11000元-9013.31元=11132.77元、营养费20元/天×54天=1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54天=2700元、陪侍费93.8元/天×54天=5065.2元、残疾赔偿金24069元/年×20年×30%=144414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酌情考虑1000元,以上共计182391.97元。被告范村中学虽然辩解在组织打扫卫生过程中对学生提出了要求尽到了管理责任,但无相应证据佐证,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原告伤害后果,被告范村中学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在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支公司投有校(园)方责任保险,而原告的损失额也未超出保险的限额,故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太谷支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条、第14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成梓鹏各项损失人民币182391.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兆利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人民陪审员  赵志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祺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