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渝0103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渝01**民初824号原告胡某甲,男,汉族,1959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胡某乙,女,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