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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渝0103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渝01**民初824号原告胡某甲,男,汉族,1959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胡某乙,女,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