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叶美林与金珈颉、金秀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美林,金珈颉,金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财保10号申请人:叶美林。被申请人:金珈颉。被申请人:金秀明。申请人叶美林与被申请人金珈颉、金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处理,申请人叶美林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珈颉、金秀明在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及金秀明所有坐落于莲都区联城街道办事处路湾村徐宅自然村的房屋产权和浙K奥迪牌小车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金珈颉、金秀明在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价值人民币500000元)。2、查封被申请人金秀明所有坐落于莲都区联城街道办事处路湾村徐宅自然村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及浙K奥迪牌小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