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畏与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产颁证行为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韶**,王**,张**,刘**,岳阳市***管理局,岳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楼行初字第82号原告何*,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居委会四组。身份证号码:430602197308103012。原告韶**,女,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捕捞居委会5栋404号。身份证号码:430611197401010028。原告王**,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得胜南路上螺丝港4号。身份证号码:430602196804284516。原告王**,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北路鹰山2区24栋106号。身份证号码:430602197208043032。原告张**,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北路鹰山2区24栋101号。身份证号码:430602196802063031。原告刘**,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西瓜山社区1组1号。身份证号码:430623197703160318。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岳阳市***管理局,住所地岳阳大道文化艺术会展中心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44616013-X。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第三人岳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1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8608139-7。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韶**、王**、王**、张**、刘**诉被告岳阳市***管理局、第三人岳阳****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房产颁证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韶**、王**、王**、张**、刘**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韶**、王**、王**、张**、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韶**、王**、王**、张**、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韶**、王**、王**、张**、刘**共同承担。审判长 刘 雅审判员 鲁长斌审判员 谢东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行政裁定书文书编号(2015)楼行初字第82号文书拟稿人鲁长斌报批时间2016.1.15原告何*、韶**、王**、王**、张**、刘**被告岳阳市***管理局第三人岳阳****有限责任公司合议庭意见准许原告何*、韶**、王**、王**、张**、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韶**、王**、王**、张**、刘**共同承担。庭长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