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坤儒与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儒,李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9号原告李坤儒,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李志强,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儒与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坤儒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李坤儒负担。审判员 王爱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