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4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坤儒与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儒,李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9号原告李坤儒,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李志强,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儒与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坤儒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李坤儒负担。审判员  王爱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