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付小喜与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小喜,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3-1号申请执行人付小喜,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亚楠。付小喜申请执行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付小喜欠款8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2.5元由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付小喜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1189.43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87151.9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