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袁良柱申请执行赵六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5执109号赵六:袁良柱申请执行赵奇印、赵六、赵青停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虞民初字第168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2015)虞民初字第1682号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