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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袁良柱申请执行赵六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5执109号赵六:袁良柱申请执行赵奇印、赵六、赵青停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虞民初字第168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2015)虞民初字第1682号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