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卢昆开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昆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68号罪犯卢昆开,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2005)珠中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昆开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民事赔偿11415.6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昆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1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卢昆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昆开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已缴交罚金100元;该犯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昆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民事赔偿、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昆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