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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邬金与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邬金,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邬金。委托代理人:刘金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台文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桓,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台文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历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邬金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一初字第00693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王银华(主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娜、代理审判员田依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邬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邬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邬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李 娜代理审判员  田依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