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135号原告杜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戴湾乡水城屯前村。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王某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树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园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