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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135号原告杜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戴湾乡水城屯前村。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王某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树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园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