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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秦锋与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锋,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734号申请执行人:秦锋,男,1991年12月27日生。被执行人: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秦锋与被执行人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015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0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