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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一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阳胜元与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胜元,廖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1508号原告阳胜元,农民。被告廖建军,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阳胜元与被告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阳胜元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胜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胜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胜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述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