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阳胜元与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胜元,廖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1508号原告阳胜元,农民。被告廖建军,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阳胜元与被告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阳胜元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胜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胜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胜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述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