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戴正与闫万锋、闫文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正,闫万锋,闫文凯,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628号原告:戴正,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闫万锋,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闫文凯,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合工大对过,组织机构代码67264702-6。法定代表人:李成林,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了原告戴正诉被告闫万锋、闫文凯、毫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闫万锋、闫文凯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智代理审判员 周 良 龙人民陪审员 李 定 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玉(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