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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陈天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天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507号原告: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36号华强科技孵化园1号综合楼308-3室。组织机构代码:68212695-3。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军,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颖兰,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天国,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天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7元,减半收取1773.5元,由原告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雄松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