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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永华与汤艳峰、徐兵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12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华,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汤艳峰,男,汉族,1984年7月9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徐兵辉,男,汉族,1987年9月4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永华与被执行人汤艳峰、徐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汤艳峰、徐兵辉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0,0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990.0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 国 强审 判 员 顾 红 顺代理审判员 程 如 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