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全明与谢圣山、沈惠娟、宣城市艾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全明,谢圣山,沈惠娟,宣城市艾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6号申请执行人:吕全明,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鳌峰办事处城南4-66,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国购广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9********。被执行人:谢圣山,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企业经营人员,户籍地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居敬路*幢***室,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盛世华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3********。被执行人:沈惠娟,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企业经营人员,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4********。被执行人:宣城市艾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北路东侧昭亭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05972106-4。法定代表人:谢圣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北路盛世华庭4幢3-5号,组织机构代码79642950-6。法定代表人:傅志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敬亭山茶场绿雪山庄,组织机构代码69738443-7.法定代表人:楼洪剑,该公司董事长。吕全明与谢圣山、沈惠娟、宣城市艾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子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作出(2015)皖民二终字第00670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谢圣山、沈惠娟、宣城市艾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全明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谢圣山、沈惠娟、宣城市艾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谢圣山、沈惠娟、宣城市艾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