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吴俊明与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明,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724号原告吴俊明。委托代理人唐军(受吴俊明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北庄村。法定代表人谈中华,华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建伟(受华辰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明与被告华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俊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0元,由吴俊明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朱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