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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学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蔡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学民初35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蔡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学民初字第353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彦玲。被告:蔡川,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蔡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荐宗人民陪审员  黄焕萍人民陪审员  彭莹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