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林钢斌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钢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115号罪犯林钢斌,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鼓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钢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6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488347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钢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钢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钢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八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达标分二十点六分,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钢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钢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