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7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杜启勇与谌意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启勇,谌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744-1号申请执行人杜启勇。被执行人谌意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启勇与被执行人谌意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谌意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赫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杜启勇与被执行人谌意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