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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唐山锡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唐山锡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070号原告: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39号007幢。法定代表人:朱建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候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锡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征信代码:911302820826661042。法定代表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锡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