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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刘博与陕西硒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博,陕西硒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20号原告:刘博。被告:陕西硒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大桥南路城皋路。法定代表人:陈伟强,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博诉被告陕西硒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博负担。审判员  陈敬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