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红、张希云等人与滨州泰昌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张希云,张守英,高婕,滨州泰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高红,男,汉族,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张希云,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高红之妻。申请执行人:张守英,女,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执行人:高婕,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滨州泰昌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红、张希云、张守英、高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滨州泰昌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少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