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9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八冶建设集团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某某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48-1号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某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委托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人民法院依法扣划执行被执行人甘肃某某集团公司在工行清河支行的存款,2015年12月29日,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人民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甘肃某某集团公司银行存款301797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