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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永鑫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额济纳旗居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永鑫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居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商初字第35号原告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永鑫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法定代表人李朝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芳,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被告额济纳旗居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法定代表人李福成,系公司总经理。原告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永鑫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额济纳旗居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便于其它案件尽快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便于其它案件尽快执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永鑫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永鑫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004元,予以退还原告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永鑫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包毕力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巴 德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