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齐海峰与王延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海峰,王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齐海峰,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延芳,淮北集团总机厂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7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经查其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王延芳所有的皖F歌诗图牌汽车一辆。限被执行人王延芳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将歌诗图牌汽车移交本院扣押。二、扣押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43.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