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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冯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冯某。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冯某的银行开户进行查询,但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且冯某居住的房屋及部分财产在其丈夫王进去世后抵偿给他人,导致案件执行未能取得执行效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正东审判员  杨明海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