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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金锡红与黄小华、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锡红,黄小华,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金锡红。委托代理人: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华。委托代理人:卜亚夫,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三路57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中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号大街15-2号2幢第10层1012号房。法定代表人:袁建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锡红与被告黄小华、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锡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金锡红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唐学锋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