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财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运花与李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运花,李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财保字第11-1号申请人李运花。委托代理人刘琦,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运花与被申请人李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6)鲁1491财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李营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了足额的担保,要求对查封的车辆予以解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营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秀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