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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邓某某,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某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以本次起诉距上次离婚判决未到六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以本次起诉距上次离婚判决未到六个月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