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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06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个体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