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06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个体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