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静怡与刘小龙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怡,刘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806号申请执行人刘静怡。被执行人刘小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小龙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小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