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北京平西府宝顺建材租赁站与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平西府宝顺建材租赁站,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东商初字第484号原告北京平西府宝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南。代表人孙宝江,该租赁站业主。被告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8楼。法定代表人张创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平西府宝顺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平西府宝顺建材租赁站在本院限定的缴费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平西府宝顺建材租赁站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付��薇审 判 员 陈 慧 媛代理审判员 杜 兆 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