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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7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斌与青岛银浩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青岛银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7397号原告王斌,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青岛银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马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斌诉被告青岛银浩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长 魏 来审判员 牟 林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繁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