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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章卫华与章良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良玉,章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良玉,男,汉族,瓦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联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章卫华,男,汉族,瓦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联系。委托代理人:黄思程,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章良玉因与被申请人章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以审查终结。章良玉申请再审称:1、章卫华没有证据证明其损伤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2、章卫华提供的门诊病历是伪造的;3、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存在很大漏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请求法院撤销(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章卫华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第02013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3年9月11日12时,章良玉驾驶电动车与章卫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章卫华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章良玉当时驶离现场。章卫华无责,章良玉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9月12日,铜山派出所的两名办案民警在对章良玉的询问笔录中记载“民警问章良玉:你认识摩托车驾驶员吗?答:认识,我傍晚听我老婆说隔壁的章卫华在寒山坡被一辆摩托车撞了,骑摩托车的人跑了,后来我说那是和我撞的,大概18时左右,我儿子到章卫华家告知章卫华骑电瓶车的那人是我父亲,乞求他的原谅”。池州市殷汇康民医院的住院患者护理记录及出院记录均记载:章卫华因车祸于2012年9月12日住院,诊断为腓骨骨折、上颌骨骨折、颧骨骨折、全身多发软组织挫裂伤。以上事实证实,章良玉是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致害人,章卫华受伤住院与该起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章良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对章卫华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全部赔偿。章良玉申诉认为章卫华提供的病历系伪造及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存在很大漏洞,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一、二审法院将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章卫华伤残等级的依据,依法有据。综上,章良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良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小文审判员  迟友林审判员  黄 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