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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郎温义,朱宗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温义,朱宗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46号原告:郎温义,男,住珲春市。被告:朱宗仁,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温义与被告朱宗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温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温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温义负担。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勇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