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9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桐梓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5年11月3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2月14日期满解除。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梁某伙同“张三”(另案处理)到晋江市磁灶镇大埔村爱甜甜母婴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的一辆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53元)。2.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梁某伙同“阿文”、戴玉林(均另案处理)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建设南路XX苑B区梦丽莎家纺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2元)。后又到武安镇文昌东路环卫大楼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20元)。3.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梁某伙同“张三”、“阿文”到福建省龙海市程溪镇内云村至尊饭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林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综上,被告人梁某作案4起,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3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某、黄某、刘某、林某陈述、同案人戴玉林供述、机动车信息、行驶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录像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体检报告单、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有盗窃前科、劣迹,且多次作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某退赔被害人陈明玉、黄惠娟、刘凯、林双龙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4953元、2752元、5320元、6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雁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雄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