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特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场所: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陈凌云,该分行行长。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冯冰向申请人借款用于购买船舶,并将其所有的“明鑫9”轮设定了抵押担保,且冯冰拖欠该借款拒不偿还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明鑫9”轮的拍卖款中予以受偿船舶抵押借款债权人民币390614.45��。申请人提供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银行借款凭证》及《银行还款流水记录》等作为债权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就与“明鑫9”轮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且提供了相关债权证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 刚代理审判员 董晓南人民陪审员 李友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记员孙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