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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媛与被上诉人郑建文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媛,郑建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媛,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文,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上诉人陈媛因被上诉人郑建文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媛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郑建文系古田县团委负责人又是古田县政协主要负责人之子,身份存在特殊性,本案虽为离婚案件,但在本辖区内存在重大影响,由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导致审判不公,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陈媛的住所地在古田县,古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故原审裁定本案由古田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立森审 判 员  高晓燕代理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来源: